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校政发〔2006〕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费用的认识,积极主动交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公示制度。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学费根据专业类别和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代收费是指向学生收取的教材书籍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代收代支经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收取的代收费等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后统一交财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其他校属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一律不得另立收费名目,自行收费。
第七条 各学院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财务处、后勤集团、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财务处按学生班级、专业、学号、姓名等建立学生交费情况统计台账,并定期下发学生欠费催款单,通知各学院具体的负责人领取后发放到学生本人,由各学院负责向每位欠费学生催收并核对学生信息后及时反馈给财务处。
第八条 学生依法交纳的各种费用是学校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学院应从依法办学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强化收费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收取各项费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年终要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学校将对各学院学生的交费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与目标责任管理相挂钩。若学院学生欠费人数小于10%(欠费人数的统计不含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在安排学院经费时可按小于的百分比乘以当年学院预算内经费总数增加预算经费,增拨给各学院的经费可用于学生工作和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若学院学生欠费人数大于10%,学校在安排学院经费时按超过的百分比乘以当年学院预算内经费总数扣减学院预算经费;直接参与催收费用的各职能管理部门,若收费比例完成当年收费的90%后,可按超出90%部分的收费总金额的0.5%提取奖励经费,直接奖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章 交费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交费时限:新生为入学报到时间,其他学生为新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学生学费、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交清,各学院凭学生交费票据(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所选的各门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十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采取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三)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取消其每年度奖学金、评优、推优及其他受助资格;
(五)不予办理转学、专升本、读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等手续;毕业班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办理暂缓交费手续,在毕业前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必须到财务处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及就业报到等手续。
毕业生办理还款协议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与家长联合签署的还款计划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证明其身份、家庭住址和经济状况的真实材料;
(三)经济担保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担保书;
(四)招生就业处出具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的相关材料。
毕业生所欠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作债权入账核算管理,学生还款协议及其相关材料作为会计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学生如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承诺,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学费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填写缓交申请表,经班主任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查,并将本院学生申请情况汇总后(姓名、班级、金额、欠费学年等),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交学生处审批,签署是否同意缓交及缓交期限等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其缓交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向教务处提供缓交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暂时开放注册期限。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按《云南农业大学帮困奖助学实施办法》(校政发〔2003〕164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退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生的退费规定
(一)已交清当年学费、住宿费而转学、退学或提前结业的学生,其退费时间每年按十个月计算(即学年交费数除以10)。在每月上旬退学的,当月可计入退费基数;上旬以后退学的,当月不再计入退费基数。学校根据学生具体的退学时间计算确定退费金额。
(二)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已发生的代收代支款项一律不退,有余款的全部退还。
第十五条 留(降)级、休学和转专业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所转入年级及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应交费用未交清之前,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留(降)级、休学、转学或提前结业等学籍变动情况,学校教务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交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提前修完本专业学分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交费学年按实际学分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达到标准学制而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需延长学习时间,其相关费用按所学习专业的收费标准、学习时间和学分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短期进修(学习)的学生,若有进修协议的,按协议价收取相关费用;若无进修协议的,按所学习专业的收费标准和学习时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生,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