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doc
发布时间:2008-5-5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校政发〔2007〕150号
 
一、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是我校在校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给。每学期开学注册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学院报到,加盖注册章后,研究生证方为有效。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送人、抵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而引起的责任事故,一概由本人承担。
三、凡遗失研究生证者,本人须立即向学院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并盖章后,准备1张半寸近照,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补发手续。补办研究生证时,研究生须交补办费。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限补发一次研究生证。
四、研究生丢失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注销。每名研究生不得持有多个研究生证,如有弄虚作假或多领取研究生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研究生在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研究生证购票,可享受“学生票”的优惠(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学生票”的优惠)。因家庭住址变动要求更改乘车区域者,须持家长所在地户籍部门的证明,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更新办理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
六、因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而办理离校手续者,须交回研究生证和校徽。如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按遗失规定处理。毕业生离校只交回研究生证,校徽留给本人作纪念。
七、研究生证、校徽统一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并负责印制、换发和收回等手续。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版权所有:云南省农业大学研究生处